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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6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15:43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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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1个税号的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3月7日,海关总署在对外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了实施特保措施管理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0和04029100)进口数量接近今年触发标准的情况。至今年3月14日,上述农产品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10139.7吨,超过今年109974吨的特保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今年3月15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上述农产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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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府[2006]99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行报账的专项资金范围:
(一)中央及省级安排给我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生产建设资金和支援农村生产建设资金。
(二)中央及省级安排给我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按照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原始凭证为依据,直接向县财政局进行报账。但根据我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生产发展类项目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费”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原始凭证存放在项目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总预算账和分账核算

第四条 县财政局在银行开设支农及扶贫资金专户,核算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支农及扶贫资金。上级财政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支农及扶贫资金拨入支农及扶贫资金专户后,根据项目建设的内容,按照每个独立建设的项目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一个项目设立一本账。项目建设中,项目实施单位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账,财政局要认真做好项目工程建设的会计核算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项目资金报账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要完成,在完成项目建设和报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财政局把完工项目和会计核算账本做为资产移交项目主管部门保存备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报账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负责支农及扶贫资金项目施工的单位(工程队)是报账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支付人,报账人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报账凭证,支付人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有效凭证后及时支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报账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用款计划,持工程建设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分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在工程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上审批后,报账人根据经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的工程建设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内容填制“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送财政局做出审核意见,财政局领导核准后,将申请表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方可将经批准的报账凭证向财政局提交报账,财政局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报账人账户或核销报账人已借的预付款。项目建设资金不再拨到项目主管部门转付到施工单位(工程队)。
第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局不予报账
(一)无预算、无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
(三)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凭证和资料的项目。
(四)多方出资共同实施的支农及扶贫项目,其他出资方不能及时足额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第八条 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投资建设总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财政局预留项目资金的5%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才将质量保证金全部拨给施工单位(工程队)。

第四章 申请报账应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凭证

第九条 报账人要备齐如下有效的文件和凭证才能提出报账申请: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
(二)报账人要持有工程招标书和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计划书(含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五)报账申请表和工程建设原始凭证。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报账人报账时要据实填写。

第五章 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定期到项目实地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规划和设计、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投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管、组织项目的具体验收。
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的实施。项目施工单位要同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规定项目施工单位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支农及扶贫项目的,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建立项目质量保证责任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如发现有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财政局有权按有关规定收回拨出资金。
第十四条 报账过程中要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项目费用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县支农及扶贫资金的报账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陵府〔2003〕34号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86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国和塞内加尔政府文化代表团互访;
  (二)中国一杂技团(十五至二十人)访问塞内加尔;
  (三)中国在塞内加尔举办工艺品展览;
  (四)中国和塞内加尔派画家(一至二人)互访,并展出其作品;
  (五)中国向塞内加尔赠送一批乐器;
  (六)中国参加在达喀尔举办的国际图书展览;
  (七)塞内加尔一艺术团(二十至二十五人)访问中国;
  (八)塞内加尔派二位文化界知名人士访问中国。

 二、新闻
  (九)双方鼓励在中国和塞内加尔举办电影周,各自派三至五位电影界人士参加;
  (十)双方电台、电视台负责人互访,以交换节目,增进对两国文化的了解。

 三、青年、体育
  (十一)中国和塞内加尔在派遣体育教练方面进行合作。

 四、教育
  (十二)中国和塞内加尔教育专家代表团互访;
  (十三)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中国每年向塞内加尔提供八名奖学金名额;
  (十四)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塞内加尔每年向中国提供二名奖学金名额。

 五、费用
  (十五)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这些费用的分摊,不排除其他特殊安排。
  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以及其他所有一切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规定
  (十六)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十七)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八)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九)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在达喀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志先              吉卜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