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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3:16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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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博州政办发52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电子政务专网是自治州电子政务基础体系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各级政府机关之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协同办公、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基础网络平台。2007年年初,自治州初步建成依托专网运行的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并于3月20日通过自治区验收,有力的推动了自治州电子政务建设运用进程,提高了办公效率。为规范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促进公文无纸化传输管理与应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制定了《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以下简称“专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确保专网正常运行、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及系统应用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网是依托“自治州党政办公资源网”,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为网络交换中心,实现自治州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之间电子政务内网(局域网)互通互联的计算机广域通信专用网络,是自治州电子政务基础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协同办公、建立自治州统一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基础网络平台。
第三条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是专网的主要联接范围。凡与自治州政府有公文交换、信息报送等行政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企业也是专网的联接范围。
第四条 专网所传送处理的数据信息的密级必须与专网所采用的安全保护措施相当。在未采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密保护措施之前,专网为非涉密的网络,只能传送处理非涉密的数据和信 息。
第五条 专网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全面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应用
第六条 专网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政府延伸联接到所属乡、镇(场)的专网,由各县市政府按要求自行组织建设和开展应用工作,由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建设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各单位的文秘工作部门负责应用组织和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网的规划与建设应遵循“以各级政府为中心,统一平台,共享通道,分层联接,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八条 专网支持政府公文网上发送或交换、政务信息网上传送处理、联网单位之间信息交换、办公数据资源共享和实现网络协同办公等。
与专网互联的内部局域网应实现与本单位公文处理、信息采编、督查、会议和值班等行政办公重要环节的办公电脑的联接,以确保依托专网建设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政务信息上报处理系统及督查、会议和值班系统的应用开展。
第九条 为支持文件、信息的交换和交流,专网建设建立电子邮件系统,实现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其他联网单位通过专网进行邮件交换。
第十条 为实现政府机关和各联网单位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协同,各县市、口岸必须依托专网建设办公信息资源网站,网站建设应遵循自治区统一制定的《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网站建设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自治州统一规划并依托专网组织建设自治州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自治州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和各县市、口岸、州直各联网单位上报自治州政府的文件,将采用电子签章和数字加密认证等技术,通过专网带红头和印章直接传输、打印处理。
第十二条 专网是自治州应急信息系统的基本依托网络。自治州各县市、口岸、州直各联网单位应根据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和应用管理要求,做好应急信息系统网络的规划、建设,并做好与专网的联接规划,实现网络联接和资源整合。
第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专网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应用工作,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技术建设和网络管理。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四条 专网网管中心设在自治州政府办公室。网管中心对全网设备与线路状况、网络设备配置进行监控。各应用单位在维护网络设备时,必须接受专网网管中心的指导,不得擅自更改专网设备的配置。
第十五条 专网联接所需的网络IP地址、技术参数和用户域名等统一由州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自治州的规划进行分配。各联网单位必须按统一规范应用,不得擅自修改或变动相关参数。
第十六条 为保障专网应用工作的安全开展,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专网接入设备的日常运行、设备管理和故障处理。
第十七条 专网及其所联接的终端设备,严禁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直接或间接联接。
第十八条 不属专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接入专网的,应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对拟接入专网的系统进行审核,并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十九条 专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由自治州和各县市、口岸财政保障,专网应用系统建设和应用经费由各县市、口岸和各单位保障。
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经费由自治州财政负责保障,从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到各县市政府、口岸管委会及州直各发文单位的网络通信费统一由自治州财政承担。各县市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属专网的建设经费和网络通信费等运行经费由县市、口岸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各联网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规定开展专网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联网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接受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在全州政府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专网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将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专网的应用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地各单位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评优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
应用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使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以下简称: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新政办发〔2006〕1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是指通过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有应用单位。
第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在电子政务专网未采取网络加密措施或应用终端安装加密保护设备前,仅限于非涉密公文传输。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正式公文是指: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本细则正式施行后,接收方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六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技术管理部门。各应用单位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端由单位文秘工作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七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使用只限于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建立发文关系的单位。需新建发文关系的单位,须先向自治州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后,由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和指导,接入政府公文传输系统。
第八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需设备由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统一购置、安装、维护、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指定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机构联系维修,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九条 电子印章、密钥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各应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条 各单位办公室主任为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有关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还需指定一名专职或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应用、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建立电子政务专用短信系统,以保障政府公文传输工作的应用,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公文接收处理工作岗位需配置移动短信终端。政府办公室传输重要公文通过短信通知接收方收取;应用单位之间,相互传输公文也可通过短信或通话方式通知接收方收取。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的范围: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内部明电)、会议通知;各县市、口岸,各局、委、办上报政府的文件;各县市、口岸,各局、委、办,各授权应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
第十三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系统新增发送业务,须征得接收方同意。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发送方可通过系统授权,控制接收方打印正式文件(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份数。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普发至乡镇场的文件,可授权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辖乡镇场数量,打印正式文件并转发所辖乡镇场;各县市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直发到乡镇场。
第十六条 公文发送方在应用过程中,要根据文件主、抄送单位,准确选择接收方,认真检查发送情况,确保发送成功,并及时检查接受方签收信息。如因发送方未认真检查发送情况,造成公文错发、漏发的,由发送方负责。
第十七条 对紧急公文,发送方应通知接收方及时接收办理。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的及时传输办理和节假日期间通信畅通,各应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的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以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正常工作日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各应用单位收到公文接收提示后必须在4小时内签收,以便发送方确认。因接收方未按要求及时开机、处理,造成公文延误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理公文的单位,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应用单位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情况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告知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公文发送方。
  第二十一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正常应用所需的日常经费开支(公文打印纸、彩色激光打印机硒鼓等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专用通信工具使用费用等),由各应用单位自行核算并列入本单位行政开支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严禁利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各应用单位选定1名以上具体管理、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变动,各应用单位要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登记注册口令、签收操作员名等由各单位自行设置、管理。系统应用单位名、口令和系统登记注册名由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统一设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应用单位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各种移动存贮介质,在未排除病毒之前,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批准,装载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二十七条 各应用单位安装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因自行安装非统一配置的软件,引发病毒和导致系统故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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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办发〔2008〕50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2日



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干部医疗保健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干部医疗保健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医疗保健资金使用范围:


  (一)正处级(含非领导职务、部队正处级以上转业干部、退休正处级)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符合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范围的,经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二)厅级(含非领导副厅职务、部队副厅级以上转业干部、退休副厅级)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经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及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治疗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三)离休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经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及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治疗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四)处级(含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部队处级转地方低职安排、退休处级)、在职公务员、离休人员年度体检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五)非疾病治疗项目、保健美容医疗设备等不属于保健资金的报销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保健资金预、决算。各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时监督执行。


  用于诊疗费支出的保健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前三年支出平均水平及上年度支出情况确定。用于体检费支出的保健资金,年度预算按体检费用标准确定。


  第五条 保健资金的管理。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用于诊疗费支出的保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度预拨,年终结清。用于体检费支出的保健资金按预算包干使用。保健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一)正处级以上(含退休人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由市卫生局负责管理。


  (二)离休人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体检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


  (三)退休副厅级以上体检费用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管理。


  (四)在职厅级干部、市管干部、高级知识分子体检费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五)在职公务员体检费用由财政局按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体检费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给部门(单位)。


  第六条 保健资金报销程序。


  (一)健康体检。由市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健康体检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按规定执行。检查费用标准:厅级(含副厅)每人每年2200元,处级(含副处)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每人每年500元。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定点医院做好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健康体检质量。同时,督促定点医院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健康评价及后续诊疗、保健工作。体检工作完成后由定点医院汇总实际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费明细清单报各组织健康体检单位。体检费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


  (二)异地医疗费的支付:正处以上干部、离休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就诊治疗的,其医药费由本人先垫付。属住院诊疗费,凭医院专用发票、医药费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核报。离休人员住院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其他人员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和医药费明细清单,经市卫生局核报。属门诊诊疗费,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其他人员由市卫生局核报。


  (三)门诊医疗费的支付:厅级干部(含在职及退休副厅级)、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支付。其他人员门诊医疗费由市卫生局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支付。在非社保定点医院就诊费用保健资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四)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的支付:正处以上干部、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采取记账方式结算。定点医院每月将医药费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审核、支付。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支付;其他人员由定点医院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和医药费明细清单并加盖定点医院财务公章,送市卫生局审核、支付。


  第七条 推行特诊服务制度。保健对象凭“干部保健特诊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干部保健特诊证”由市卫生局监制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中西医并举,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就医的原则共同确定。


  第八条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保健对象就诊、治疗、用药等服务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医药费审核报销程序、医疗费定额等配套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每季度市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保健对象上季度保健资金使用情况,以简报形式向主管市领导、相关部门及保健对象个人通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保健资金的合理使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等部门对保健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保健资金使用标准和范围,由市卫生局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计量)局:
为贯彻《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加强对实行首次强制检定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决定对上述三种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现将强检标志工作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1.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出厂前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检定机构或授权制造厂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检定后,在计量器具上使用全国统一的首次强检标志,首次强检标志为CCV,标识比例见附图,凡采用CCV标志的,不需再印制CMC标记;
2.自1993年9月1日起生产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以上三种工作计量器具一律禁止销售和使用;
3.对1993年9月1日前正在使用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继续使用,失准后自行报废,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
4.对生产和销售单位库存有1993年9月1日前生产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上述三种强检工作计量器具,需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制造厂出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也可补加首次强检标志,方准予销售;
5.已实施强检标志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违背本通知原则的情况下,可按原规定的计划实施;
6.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有关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并切实帮助生产单位做好首次强检标志管理工作。



199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