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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16:45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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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企业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贸易和出入管理
第五章 金融和保险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按照国际惯例运作的投资环境,扩大国际贸易,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国创办自由贸易区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境内关外特定经济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建立国际贸易市场,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保税区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即以贸易为导向、物流为基础),发展第二产业为辅。保税区主要开展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销、商品零售以及房地产、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 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在保税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代表机构。
保税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代表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设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并由其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保税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保税区的实施;
(二)制定保税区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保税区的行政管理;
(四)制定保税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审核、批准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
(六)监督各项优惠规定的实施;
(七)协调海关、税务、金融、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公安等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
(八)负责保税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九)根据权限,审批保税区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和派赴国外培训,邀请国外人员到保税区从事业务活动;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保税区设立驻区行政管理机构,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须事先征得保税区管委会的同意。

第三章 企业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保税区企业应当依法向保税区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保税区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注入注册资本,并取得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保税区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对环境有污染或者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保税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向财务、税务、统计等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对进出口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簿。
第十四条 保税区企业建设工程,可以自行在国内外招标。
第十五条 保税区企业对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自行定价。
第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工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职工招聘的条件,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保税区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四章 贸易和出入管理
第十八条 保税区企业有权依法从事国际贸易。
第十九条 允许保税区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物品进口和出口。
经海关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承揽非保税区的加工业务;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产品,但须返经保税区出口。
第二十条 外国对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的商品从保税区出口,实行配额管理。
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国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国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运往非保税区或者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不得运入或者运出保税区。
第二十二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交通工具和人员,凭有关机关制发的通行证件,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章 金融和保险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国内外银行和保险企业,可以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从保税区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外国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凭完税证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向国外筹借外汇资金,或者向国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借外汇资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区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
第二十七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买卖。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保税区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一)国家给予保税区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
(二)国家给予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
(三)国家和天津市给予保税区外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
(四)国家认可的其他保税区实行的税收优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或者其他违法活动。违反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华侨,在保税区兴办企业或者设立代表机构,以及保税区企业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贸易活动,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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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评估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25 号

现发布《境外评估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

境外评估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境外评估机构的认可管理工作,保证价值鉴定工作质量,促进我国引进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评估机构是指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从事价值鉴定的评估机构。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认可的上述机构。

第三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境外评估机构的认可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对外商来华投资的财产进行价值鉴定的范围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境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第五条 申请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业评估人员五人以上;

(二)具有与开展上述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支持(价格信息资料数据库等);

(三)在同行业中有良好信誉;

(四)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 境外评估机构申请认可资格时需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国家检验检疫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受理申请后,对其业务范围、专业人员、技术支持及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境外评估机构认可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予以公告。期满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在认可有效期内,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各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相关业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

第九条 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在相关的机构、人员、业务范围方面等发生变化时,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视具体情况备案审查,必要时将组织重新审核。

第十条 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须将价值鉴定证书式样(中文或英文)及印鉴样式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并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通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一条 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所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核实后予以换证,如有异议,应向出证的境外评估机构查询。必要时,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重新组织鉴定,鉴定结果以重新组织鉴定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作质量,切实做到公正、合理、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认可的境外评估机构在办理业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发生徇私舞弊、伪造价值鉴定结果、弄虚作假等行为时,国家检验检疫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从事有关评估业务直至撤消其境外评估机构的认可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其六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文件的要求,为切实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见附件)。

二、考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组织实施

考核评比工作在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中,市监察局、市信息办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打分;市信息办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打分。

四、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各单位组织领导、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任务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对照《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各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

(五)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六)向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情况;

(七)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考评标准

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评出优秀(90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种。

六、基本程序

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考核组,原则上根据平时数据监测和单位报送资料进行打分,特殊情况下到被评单位实地抽查。对被评单位的考评情况由考评小组提出意见,报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评结果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

七、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办法;市直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办法。

附件:

1、考评范围.doc

2、市直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评分标准.xls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评分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