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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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性质、任务
第一条 县级图书馆(以下简称县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的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县藏书、业务研究、辅导和馆际协作的中心。
第二条 县馆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结合本县情况,利用书刊资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县馆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向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
(二)面向农村,立足基层,努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服务。
(三)迅速传递情报信息,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生产建设服务。
(四)积极协助区、镇、乡,大力发展和巩固图书馆(室),逐步形成城乡图书馆(室)网,充分发挥书刊资料的作用。
第二章 藏 书 建 设
第四条 县馆应根据全县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发展和各族人民群众的需要确定藏书建设,有计划地补充书刊资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藏书体系。图书采集以普及为主,力求品种多、复本少。丛书、多卷书和连续出版物应尽量完整配套。积极收藏本地方的文献资料。
报刊收藏应以全国性和本省的报刊为主,有选择地订购。县馆除本地方文献外,一般不留保存本。
第五条 新入藏的书刊文献,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编、上架,投入流通。为使图书分编规范化,县馆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普通图书著录规则》、《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分编书刊,过去按其它分类法分编的图书应有计划地逐步改编,并根据藏书规模和长远规划,确定
类目录使用的级位。县馆应分设读者目录和公务目录,读者目录应设分类目录和书名目录,规模较大、藏书较多的馆还可设著者目录;公务目录要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目录应有专人组织管理,定期检查,保持书卡相符。
第六条 县馆要建立严格的书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图书保护工作。对馆藏图书三至五年要清点一次,对无故损失图书的人员应追究责任。县馆除根据中央和出版部门规定停止错阅的书刊外,不得另立标准,自行封存。要保持书刊资料的完整性,不得做涂改、剪、贴、撕页等技术处理
。书刊资料如有破损,要及时修补,遗失报废要及时注销。对多余的复本和陈旧的书刊进行有计划的剔除。
第三章 服 务 工 作
第七条 县馆应尽量满足城乡广大群众对书刊资料的合理要求。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三十六小时。要方便读者,讲求实效,特殊情况需要闭馆或更改开放时间,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县馆可以设普通、儿童、报刊等阅览室,至少要设综合阅览室。逐步实行半开架和部分开架
借阅。要文明礼貌服务,认真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县馆要大力开展外借业务。有计划地办理个人借书证和集体借书证;开展邮寄借书,方便农村读者;加强馆际互借,弥补藏书不足。县馆应制定必要的借阅规则,经常向读者进行爱护书刊的宣传教育,损坏、丢失图书资料要照章赔偿。
第九条 加强图书宣传和阅读指导。要充分应用新书陈列、专题书展、读者园地、读书评介等各种形式,加强对读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阅读指导。
第十条 县馆要经常主动为科研、生产部门提供有关书刊资料,编制专题书目索引,解答读者有关图书资料的各种知识性咨询。
第四章 业务辅导和馆际协作
第十一条 县馆业务辅导的重点是区、镇、乡、学校、街道、工矿基层图书馆(室)。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地培训图书馆(室)的业务人员,辅导各项业务活动。注意培养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图书馆(室)服务质量,促进图书馆(室 )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二条 县馆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应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将全县各类图书馆(室)按系统或片区科学地组织起来,彼此协调,开展馆际互借、形成一个为科学研究,为生产建设,为城乡广大群众服务的图书馆网。
第五章 经费、馆舍和设备
第十三条 县馆要进行独立核算。县馆经费要纳入县财政预算,争取尽早达到每年按全县总人口人均一角钱的原则安排。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的经费应略高于这个标准。随着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发展,图书馆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县馆购书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百分之四十,要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县馆馆舍扩建或新建的规模,可按全县人口的藏书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千到二千平方米。
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及时准确提供情报信息,县馆必须逐步添置一些现代化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复印机、微型电子计算机、图书流通车等。
第六章 体制、机构和干部
第十六条 县馆要单独建制,行政上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图书馆的指导。县馆实行馆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全馆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馆长应由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水平和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干部担任。
县馆可在区(镇)设立分馆。分馆系县馆下伸机构,行政上受当地政府和县馆的双重领导。
第十七条 县馆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需要,一般可设采编、借阅、辅导三个组。不具备设组条件的,三项业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十人以上的县馆,应建立馆务委员会,协助馆长处理馆内重大的行政和业务问题。馆务委员会由馆长、组长、业务骨干组成。同时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定期考核,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馆人数和干部条件:
(一)县馆基础人数六人。藏书二万册以上,每增加八千到一万册增加一人;少数民族和边远山区每增加六千到八千册增加一人。
(二)县馆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图书馆事业的人员,逐步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少数民族地区的县馆,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干部。
(三)县馆人员应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县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要经常检查督促。要大力推行改革。要加强县馆干部队伍的建设、定期考核,对不适合做图书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要充分发挥县馆人员的专长,不要抽他们去做与图书馆无关的工作,保证他们至
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活动。要帮助县馆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县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地辖市(省辖市区、特区)图书馆,除藏书建设、工作重点、服务对象要各有侧重外,人员编制和经费应高于一般县馆。
第二十条 县馆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985年6月7日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04]15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7日
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2004年7月1日)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是将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我市辖区内按规定已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以户口所在地和常年居住地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是依托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事务管理,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从单位管理转入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实行社区管理。
国家、省、市对离休人员、市管干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上,从2004年起全面启动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工作,争取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的目标任务。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按照中办发[2003]16号通知和粤发[2002]15号通知的要求,各市、区建立的街道(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其辖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相关工作,如退休人员养老金帐户的变更,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信息库,做好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退休人员的生存、死亡等变化情况,办理每年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工作,并综合年审资料报送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开展社会保险待遇业务内容的查询服务,解释相关政策。
(五)协助代办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丧葬费、抚恤费等。
(六)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过好党组织生活,在退休人员中开展政治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七)协调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方便退休人员就近就医,做好保健工作。
(八)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孤寡、残疾、伤病等退休人员的探访慰问,帮扶服务。
各市、区政府统筹解决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在新城区开发中,把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场所建设纳入配套设施统一规划;旧城改造,利用空置的旧场地建设社区退休人员服务场所;同时,充分利用街道(镇)、社区和单位现有的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街道(镇)要积极创造条件自筹资金和发动社会捐赠等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行政区域划分,各自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规划、相关办法和措施的制定;制定统一的《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联系卡》、《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衔接、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江门市区承担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的配置和办公经费以及退管资金,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建立市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实施方案》(江府办[2003]11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和办公经费,由各市参照江府办[2003]112号文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三、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
1、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依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享有社区老年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
4、享有社会为老人提供的社会福利、社会优待服务的权利。
5、有参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发挥个人专长的权利。
6、有向社区管理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或申诉的权利。
(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2、主动协助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3、按照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定的时间报到;移居市外、境外的退休人员,须在每年上半年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
4、具体指定本人亲属或代理人,在本人辞世后由其及时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告。
四、规范管理程序,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一)参加了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行社区管理:
1、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下同)。
2、易地安置回我市常年居住的退休人员。
3、在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业的退休人员(常年居住且户口在我市的)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程序:
1、由企业(或投资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向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即:如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属江门市蓬江区,则由企业向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移交手续。企业同时要做好以下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1)企业应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退休人员的稳定。
(2)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原单位发放的生活福利补贴是否保留,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办理移交前与退休人员约定。
(3)退休人员的一次性(累计20年)医疗保险费必须在移交前缴清。
2、企业核准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按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分别列表造册填写《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建立《联系卡》。
3、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其人事档案随同转到其户口所在区,由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由街道党组织管理。
4、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手续,要与企业签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后,凡新办退休的人员均实行社区管理,并按上述程序办理移交。
(三)企业移交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或鉴定为1-4级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退休人员时,应向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安置费具体标准由企业与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商议。
特殊人员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可直接移送精神病医院托管治疗,或由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养老院托管,具体费用由企业与受托单位商议。
(四)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含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下同),由本人持有关资料(身份证、退休证、户口部等)到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请登记,填写《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随同转移。
(五)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后,在一定的时间里仍要协助配合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尽可能提供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活动设施和场所,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方便。
五、多渠道筹集基金,保证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投入
根据粤办发[2003]2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应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休人员活动和管理费(以下简称退管资金)。
退管资金用于租用场地、聘请工作人员、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活动、慰问病残退休人员等开支。
退管资金由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退管资金的开支要作预、决算,严格按退管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另行制定)执行,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退管资金筹集的具体办法:
(一)江门市区。
1、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由企业一次性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管资金。
2、易地安置回江门市区常年居住的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需一次性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管资金。
(二)各市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退管资金的筹集标准,可根据粤办发[2003]23号通知精神和各地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六、广泛深入宣传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和操作办法,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疑虑,转变退休人员依赖企业的思想观念,增强他们对社区管理的心理承受能力,拉近与社区管理的感情距离,争取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支持,为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