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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22:47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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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0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依法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概率、强度的评价和工程建设场地受地震影响的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均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构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建设场地位于火山潜在喷发危险地区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要做火山地震灾害预测工作。


  第八条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须列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严格按许可证级别及其规定的范围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级别和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构无效。
  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须持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许可证书,并经我省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资格验证,办理登记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和国家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提供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报省地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建设和建设单位使用。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评审完毕。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在评审通过之日起15日内批复。
  特殊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由省地震主管部门报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从事地震、计划、建设、地矿等方面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位于同一地震小区设防单元、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相同的同类性质的邻近工程,建设和设计单位可参照相邻场地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构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但须事先报省地震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未取得省地震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构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州)以上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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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0-12-29

教党[2000]33号


近来,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一些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应有的工作条件和职级不落实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为深入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保障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现重申和强调以下几点:

  一、高校纪检监察队伍承担着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和促进高校发展、改革与稳定的重要力量。各高校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机构改革中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指示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切
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的落实。

二、新合并组建的高校要尽快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前,各校可建立临时纪委,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报所在省(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批准,并报部纪检组备案后,履行纪委的职责。

三、为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曾就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生活和工作等问题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各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此重申以下几点:(1)高校纪委书记是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应参加书记碰头会或例会。纪委副书记是同级党委部(处)长一级的干部,应列席同级党委民主生活会;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请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2)高校纪委内设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均为实职,应按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级干部享受同等政治、生活待遇。(3)给予纪检监察部门办案人员补贴,是国家基于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工作的特殊性而作出的政策规定,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落实。

四、高校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身体力行。牢固树立奉献精神,立足本职,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开拓进取,为高校改革、发展与稳定,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现予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27.pdf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以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规定的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