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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院当前信访存在问题及对策/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35:22  浏览:9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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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院当前信访存在问题及对策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政府和法官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近几年这一民意管道出现一些与新新势不相符的问题。据权威部门的一份资料中显示,近期以来,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而在这些上访中,40%是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33%和政府行政工作有关,13%反映单位腐败,11%是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还有3%的人被认为“属于精神错乱”。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如何使这一具有优良历史表达民意制度在法院里再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笔者从下列三个方面浅析如下:
一、当前法院信访存在的问题
1、信访工作内容上的复杂性
根据“信访目的”统计看,“求决”和“申诉”分别占信访总数的三成和四成。“求决”主要针对政府的行政工作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农村问题、民事问题;“申诉”问题针对法院判决不服,对强制措施以及对诉讼和程序、国家赔偿和执行的不满等。“申诉”信访问题,一般通过法院信访部门努力是可以处访息诉的,但下列四个方面的问题单靠法院部门是较难解决的。
第一、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其中,拖欠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是集体上访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
第二、是“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主要是反映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负担没有明显减轻;一些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乡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干群之间矛盾突出。
第三、是城镇拆迁安置问题。主要是反映在城镇建设、拆迁等工作中不严格依法办事,补偿和安置不合理,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不规范等问题。
第四、是基层机构改革中的问题。主要反映一些地方借机构改革增加编制、曾添副职,或借竞争上岗收受好处、安排亲友,以及精简分流搞一刀切等问题
2、信访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畅
目前,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的人员已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众多越级上访人,安徽人朱正亮和福建人张理积是醒目的两位,他们都选择以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这种激烈的方式,试图引起各界的关注,他们的代价是一个是浑身烧伤,一个是被以妨碍公共秩序罪判了6年徒刑。是谁促使他们用这样惨烈的方式告“御状”呢?是谁使这一具有优久历史的民意管道出现如此问题呢?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对信访举报进行压件。由于信访机构缺乏对职能部门的约束力,大部分信访事项被无形地压件消化掉了,许多信件批转到有关庭室就石沉大海了,使大部门的信访问题该在基层解决而未解决。
第二,现在的信访部门存在对上访群众采取一送了之、一接了之了的做法,治标不治本。这是造成重复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现在的信访机构类似于一个“群众接待室”,做些“收收信件、听听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简单工作,仅起着民意通道作用,但由于本身并不具备一定的权限而无法使这一民意管道畅通。
第四,信访部门职能的虚化、软化。当民众发现问题的最终解决权依旧掌握在有关职能部门手中时,他们就干脆直接寻找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解决问题了,这是造成越级上访大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第五,相互推诿使本该得到及时处理的信访件得不到有效解决。上级部门按规定不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即使有人来信来访,也只是告知信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是将信访件转到有关基层部门处理,于是出现了“相互推诿”的现象,造成信访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二、法院信访工作机制应当重塑
从上述信访存在的问题来看,无非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信访工作内容的复杂性,这些问题单凭法院部门的努力是没有办法的。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信访机构就应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和深层,推进民意的社会与政治管道中进行重塑,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新梳理,从长效上建立起纾缓社会矛盾的通道。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很大,在此笔者不作探讨。笔者在这想谈的就是法院当前应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来重塑法院的信访工作机制。
(一)更新法院信访理念,确立法院信访工作的目标和思路。
法院信访工作做得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法院审判质量问题。同时应当看到,法院的信访工作与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有很大的不同,作为一级政府信访部门,她面对所有部门和社会的信访问题,但法院则只是针对自己的问题。基于对法院的信访工作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使得我院很快抓住了法院信访的源头性工作,即“公正审判,公正执行”、“准确解答,程序处访”、“以诚以信待人,以法以理服人,以德以廉感人”,并建立每月一次信访分析报告,从报告中所反映出来的各项指数作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晴雨表和温衡计,作为院领导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参照信息,提出了信访工作应“增强忧患意识,确立社会危机感”,引导全院干警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的核心问题,克服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增强每位同志的信访工作使命感,并提出“谁家的孩子谁负责”,办案责任和信访责任合二为一。只要在这样信访工作的氛围下,就能在干警中形成了“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共识。为信访工作提升奠定了思想根基,明确了目标和思路。
(二)科学建制疏通信访这一民意管道,以求准确掌握点和面的信访信息,终求信访工作主动性和程序性。
1、意管道,准确掌握点和面的信访信息,为阶段性有效工作奠定基础。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官员长期习惯以打压的方式对待上访者,有的地方甚至打出“严厉打击越级上访”的标语,致使这一具有优良历史表达民意制度受到严重挑战,这一民意管道也受到严重堵塞。而法院信访工作则从疏通信访渠道开始。信访的“窗口”建设固然十分重要,但这毕竟是被动性抓好信访的一个方面而已,因此,法院不应停留在信访的“窗口”点和面上(即提高“窗口”的装备和力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这一层次上,而是结合法院的信访分布情况,主动收集信访信息,对老上访户和矛盾易激化户不是压制,而是主动访上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笔者认为,应着力完善了接访的工作机制,建立院领导接访为重,以立案庭为主,以各个业务庭为辅的大信访格局。这种格局经一些法院实践证明能够按预定的目标,全面掌握到当地法院信访信息,不仅能为阶段性排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而且能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发挥信访的延伸功能,用法律撑起一片蓝天的信访格局。
2、建立廉洁高效的处访绿色通道。信访信息有了,采集量有了,这仅仅是为做好信访工作开了个头,关健还在于处访的效果上。为此,为了使法院处访也能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信访实质,应建立一套信访处访的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廉洁高效的信访绿色通道。在建立该通道前,首先建立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对信访工作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和行之有效的处访办法。信访工作主要环节有: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在对这七个环节上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了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间,从而保证一般来访件能当场答复的一律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3、赋予立案庭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立案庭的信访岗位处访过程涉及到其它庭的问题,可以行使一定的协调权和监督权。对于按信访工作责任制接待处理的上访,信访部门除进行登记外,有权对办理落实情况下达接访通知单进行监督。具体承办单位应按通知时限和要求进行办理,并在3日内填写接访处理回执单,将办理情况呈报立案庭信访督办组;对未及时和按要求办理的,有权发布信访工作通报,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对领导接待信访决定办理的事项,有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对来访内容涉及法官违法乱纪的,可直接将材料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同办理。
(三)明确法院信访工作重点和短、中、长期的具体任务。
1、明确信访主要问题。法院信访问题主要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重点的信访问题。企业的重组或改制、城建拆迁和机构改革所引发的信访问题是目前短期信访工作的重轴之戏。在一些改革或建设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短期利益重新配置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发展到诉讼时,单凭法院力量是不好处理的,也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问题。对此类问题,法院则应以“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社会危机意识”为指导,在争取党委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同时,充分应用法律杠杆功能进行疏导和排难,确立当地改制规则。
另一方面则是正常的信访问题。这些问题来自人们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司法滞后性提供的司法服务之间矛盾引起。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程序设置有一定的缺陷,影响到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对审判质量发生质疑,此类问题仍是群众上访的原因之一;2、执行程序无法像审判程序那样较为集中和公开,致使当事人对执行不到位的案件归责于执行人员的不公,或有些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所引发的上访现象。3、民商事申诉复查时间过长引发上访现象也是存在。
2、明确信访的短、中、长期目标。基于上述一些问题的认识,各地法院应当明确信访工作的总体规划,并制定出短、中、长期目标。
短期目标集中在立案庭里来完成,在立案庭里建立快速接访和处访机制,快速接访和处访体现在立案庭内安装了信访接待和立案咨询专线电话,设立专人接听。群众不仅可以通过该电话反映问题,及时得到答复,而且可以通过电话预约院长接待,获得有关领导的解答。
同时设立常规缜密接访和处访机制,法院应本着取信于民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领导带头,对来访的人民群众不推不挡,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逐人逐件地予以处理。对于正在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能马上解决的马上找有关部门和人员当场予以解决;对于已经审结或执结,涉及有关程序方面等问题,或者因时间较长,暂时解决不了的,由信访组做好登记,限定时间予以答复。而且建立处访的相对独立程序,让当事人从程序上感受到处访结果的公正性与价值性。
中期目标主要由各个业务庭完成(即抓好审判质量和执行效率),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完成。一方面是通过“凸显程序每个环节,彰显实体公正”来减少信访量。不管怎么说,信访工作当然要有个中期目标,不能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层次,应当从源头性工作抓起,群众针对法院上访无非就是办案质量问题和队伍建立问题,对队伍建设问题老百姓也只能议论议论而已,要发展到上访也只是极个别。因此可以说,来到法院上访或针对法院上访的基本上都是反映审判与执行不公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信访最终问题还是“解铃还得系铃人”,但如何真正来提高办案质量呢?这是个大问题,特别目前法官队伍还不具有个性化公信力时,为提高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办法就只有一个,那就是加大办案程序建设,把一个复杂性的程序工作变得十分具体,应当制定出《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公开排期开庭制度》、《执行工作管理制度》等制度,“凸显程序每个环节,来彰显实体公正”。实践证明这些举措在一些法院的成功实施得到当事人极大的信赖,可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信访中期目标。
另一方面是通过理性化的庭前调解,来促信访量下降。今年来,一些法院在立案庭里建立起具有相对独立程序的庭前调解机制,并建立调审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模式,使庭前调解在效率化基础上实现了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极大促进调解案件意志自治和质量的提高。在这种模式下实现的庭前调解案件中,当事人反悔或申请执行很少,调解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也充分体现其中。最终当事人止争息讼了,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责任追究机制。
1、加大队伍建设,严防因队伍问题引起上访。针对社会各界对法院提出的期望和建议,法院应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好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是否与当事人有“三同”问题,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对当事人态度冷、硬、横,工作作风差、纪律懒散的调离工作岗位;对“吃、拿、卡、要”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视其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对超审限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予以追究。这些措施实行后,队伍只要没有问题了,也就不存在针对法院干警提出上访的现象。
2、强化信访责任追究制。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可是,当前法院很少建立信访奖惩机制,导致责任性上访不断,损害了法院形象,败坏了法官声誉。为实现信访工作与奖惩机制的对接,法院应制定了“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信访责任追究制”,明确了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了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有效地抑制了责任性上访。以往,法官只管审理案件,结果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新的信访机制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问题谁负责。让每位法官都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都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五)开拓创新,勇于实践,积极探索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申诉和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信访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突破口。但法律对申诉复查并未作详细的规定。这就给人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以致少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反复申诉上访甚至多头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为了使申诉和申请再审规范化,法院应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公开听证,但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只有闯“三关”,才能进入实体审理。第一关是接待法官的初步认定;第二关是信访合议庭的合议;第三关是院审判委员会的审查。如果认定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应当说,目前信访机构虽未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和深层,推进民意的社会与政治管道中进行重塑,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新梳理,未从长效上建立起纾缓社会矛盾的通道,但法院的信访工作,不能等待,只能以最主动积极的方式来把法院信访工作推向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并积极纾缓着社会交汇到法院的各种矛盾,用法律撑起信访一片蓝天。
(漳平市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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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及《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全面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职工创新创业能力。“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将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给予支持。

  (二)总体目标

  1.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按照“企业需求、职工愿望、政府导向”的原则,加快培养一大批与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技能人才。

  2.充分调动和激发本市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规定,计提并用足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争取使企业职工普遍接受培训。

  3.鼓励、扶持实力强、质量好、与产业关联密切、师资队伍齐备、管理运行规范的培训机构(包括本市公共实训基地)等企业加快发展,强化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带动本市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确保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十二五”期间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

  企业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一是根据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二是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三是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

  1.支持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鼓励本市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立面向全社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上下游产业技能人才培养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全面提升相关产业领域劳动者整体技能素质效果好,并面向全社会开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考核评价后,对其培训项目开发、实训设备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2.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对经本市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按照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积极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规范运作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包括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社区院校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经考核评价后,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3.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基础能力建设。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际需求,对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项目的开发建设,职业培训技能标准、培训计划大纲、鉴定题库和培训教材的开发建设,以及职业培训师资的进修培训,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三、工作机制

  (一)科学制定培训规划

  根据“十二五”期间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状况和社会培训资源及能力的基础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十二五”期间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培训目录。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类企业和非学历技能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提供指导服务和进行督导评估,组织开展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发。

  2.市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学历类和非学历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价。

  3.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和审核拨付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

  (三)分级实施经费补贴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按照现行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分别实施。其中,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制定经费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具体实施办法,结合辖区内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办法。

  四、补贴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

  “十二五”期间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

  (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

  1.对各区(县)税收征管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市对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各区(县)将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对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拨付。

  2.对市级税收征管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拨付。

  3.对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资助,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拨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实施办法、使用情况等。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确保规范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四川省护林防火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委员会


四川省护林防火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委员会



第一条 为严防山林火灾,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特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有、合作社有、私有的山林(包括成林、幼林、灌木林和宜林荒山)均依照本办法加以保护。
第三条 护林防火工作必须贯彻“依靠群众”和“防胜于救”的方针。
第四条 根据历年山火发生时间的规律,规定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五月为山火警戒期。
第五条 山区和山林附近地区(以下简称林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应经常重视护林防火工作,在山火警戒期间更应把护林防火工作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统一安排布置,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防火领导机构,指挥辖区内山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各乡人民委员会应督促林区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山火警戒期间,把护林防火列入生产计划内,并建立护林防火小组、队等基层组织,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护林防火的各项布置和规定。
林区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均应在当地护林防火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护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林区各级护林防火机构在山火警戒期间,应大力进行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并广泛开展以乡为单位,以农业社为核心的无火灾竞赛运动。
第七条 烧垦烧荒、烧牧场、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应尽可能采用代替办法。必须用火时,应报请乡人民委员会批准(面积在五十亩以上者,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安全地点,无风天气,有组织、有领导、有准备地进行,并作到火灭人离。烧灰积肥、熏烟防霜或其他农业生产上
必须用火时,均应在远离森林的地点进行,并须专人看守。
第八条 在林区采伐、放牧、做工、通行、游览等,均必须遵守当地的护林防火制度。
在林区从事手工业和副业生产用火时,必须报经乡人民委员会批准,按照指定地区,确实作好防火的安全措施,在山火警戒期,尤应业加控制或暂时停止生产。
在林区狩猎,应向乡人民委员会或营林机构登记,禁止烧山逐兽和其他用火狩猎的办法。
在林区生火取暖、烧煮食物及上坟烧纸等,均必须作好防火戒备,并作火灭人离。禁止在林区内乱扔火种(如烟头、火把头等)。
第九条 在林区进行打靶、试炮、爆破、勘探和调查等工作时,必须事前报告县人民委员会,并在工作现场,做好防火戒备,防止发生山林火灾。
凡通过林区道路的烧木炭或煤炭的交通工具,均必须在安全地点清理炭炉,禁止随地倾倒灼热的炭渣和灰烬。
通过林区的高压线,应由架设单位在每年山火警戒期前,清除线路中容易着火的干枯枝叶,并将电杆周围土地上的草皮割去。
第十条 林区机关、企业、村庄住户,在山火警戒期前,应在村庄或房舍周围,开辟足以保证安全的防火带。并应准备防火工具,切实负责护林防火。
林区的学校教师、家长儿童必须认真管教,严禁在野外玩弄火种。
第十一条 发现山林火灾,人人都有责任立即扑救。同时,应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护林防火机构或林业部门报告。这些机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或发现火情后,必须立即组织并领导群众及一切工作人员积极扑救,并采取安全而有效的扑救方法,避免发生伤亡事故。火焰扑熄后,应认真检
查火场,消灭余烬,以免复燃。
第十二条 为了迅速赶赴火场,扑灭山火,当地铁路、公路、水运、农业社、农场和其他机关的交通工具应尽先供给救火人员使用。邮电、卫生、粮食等部门也应在电讯、医疗、粮食供应上给予救火工作上的便利。
救火利用公私交通所消耗的汽油费、马料费由失火单位负担,如系自然火源或群众不慎失火,可由林业部门负担。群众救火时间超出一天以上时,得由林业部门酌情补助伙食费。
第十三条 山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委员会或护林防火机构应立即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上报,并追查责任,依据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对下列任何一项护林防火工作有显著成绩,经审查确实的,可由各级人民委员会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或授予“护林防火模范”称号等奖励。有特殊功绩的,可报请省人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护林防火机构健全,能经常采取有效措施,结合中心工作安排布置、督促检查,对护林防火有显著成效的;
二、对护林防火工作认真负责,经常深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订立切实有效的护林防火公约,从而广泛开展无火灾竞赛运动,有显著成效的;
三、指导群众因地制宜地改变各种用火习惯,并总结推广群众防火经验,对防止山林火灾有显著成效的;
四、遵守护林防火政策法令,响应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号召,积极带头推动护林防火工作有显著成效的;
五、发现山林火灾及时报告,并积极带头奋勇扑救,使山火损失大为减少的;
六、迅速破获放火焚烧山林案件,积极检举、逮捕放火犯或预谋犯的;
七、对护林防火有新的发明创造,确收实效,或有其他显著功绩的;
第十五条 因为积极扑救山林火灾,以致负伤或者死亡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和劳动部一九五四年六月联合公布的“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程”酌情分别给予医药、生活补助或抚恤费。
第十六条 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不认真贯彻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罚款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一、不认真负责布置和督促检查护林防火工作,或对山林火灾案件不及时处理,因而在责任地区经常发生山林火灾;
二、不认真掌握生产用火批准制度,不督促做好防火准备因而不断引起山林火灾的;
三、不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防火措施,因而在责任地区连续发生山林火灾的;
四、当发生山火时置之不理,或引起山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求救,又不积极进行扑救,因而造成损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用火,或者不按规定采取有的防火措施,因而引起山林火灾的;
六、发现有人放火,或企图放火烧山而不捕捉或检举的;
七、受人唆使或挟忿报复放火烧山林的。
第十七条 反革命分子故意放火,或者煽动别人放火焚烧山林的,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处。
第十八条 引起山林火灾的当事人因一时疏忽失火,能积极扑救,使山火迅速扑灭,并自动向当地人民委员会坦白、真诚悔过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关于农、林、畜牧业生产用火,省护林防火办公室得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另订实施细则,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条 各县人民委员会得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护林防火细则,报省护林防火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7年11月11日